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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财政局 木里藏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11- 30 09: 39浏览次数:

相关县级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财建〔2022号)和《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 号)、凉山州财政局、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凉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州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通知》(凉财资〔202211号)的精神,我县制定的《关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方案》经县人民政府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1.承租县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范围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具体包括:

(1)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

(2)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等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

2.承租县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执行口径

1.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具体口径为列入地方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或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承担县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022 年减免 3个月房租;如国家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2.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3.存在间接承租县属国有房屋的,转租人不享受减免政策转租人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转租人要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转租人不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

4.实施主体位于县外的出租房屋,相关部门和企业可按本通知向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

二、办理流程

实施主体应摸清承租人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符合条件的承租方直接向出租方提交减免申请(疫情期间,应尽量避免人流集聚,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等)。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决策程序,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并及时汇总审核承租企业减免申请,将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减免金额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和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减免后,实施主体应逐笔记录,建立档案。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克服自身困难,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增长。县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具体领导科室和落实专人,指导下属单位和所属企业做好工作部署。

(二)依法依规减免租金。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力争做到相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减免政策应知尽知。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认定时视同利润予以认可。

(四)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为掌握房租减免情况,为后续制定支持政策提供依据,各实施主体应及时报送所属单位和企业房租减免情况(填报格式见附件)。其中:每月 5 日前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由县级各部门报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由企业报送县财政局国资股,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县财政局国资股汇总后分别转报县财政局。政策执行中,实施主体相关困难问题,政策建议、支持措施等应及时报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四、其他事项

(一)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主体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二)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县财政局国资股、资产股、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县财政局资产金融债务股高立新,联系电话:18989264494,县财政局资国资股王朝辉,联系电话:13980283304;县机关事务管中心彭小林,联系电话:1388154898

木里藏族自治县财政局 

 木里藏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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